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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,首先应当逮捕羁押。
2、一般情况由最初受理此案的办案机关管辖,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。
相关规定:
一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,应当予以逮捕:
(一)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;
(二)有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;
(三)可能毁灭、伪造证据,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;
(四)可能对被害人、举报人、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;
(五)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。
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,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,应当予以逮捕。
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规定,情节严重的,可以予以逮捕。
二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,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。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。
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规定,个人认为在半个月以后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取保候审不用羁押,放在社会上执行,必须保证随传随到,不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,如果在此期间传唤不去,一般办案机关会查明原因,如有原因可以征得原谅,如果无端发现犯罪嫌疑人失联,应该准备逮捕手续,并发布通缉令,前后时间应该在半个月之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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