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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实践中临床误诊难以完全避免。到目前为止,据粗略的统计,患者生前误诊率迄今仍在30%左右,复杂疑难病症则更高,误诊的原因十分复杂。诊断的正误受制于患者的病情表述、个体差异、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、临床经验、病因的复杂性、症状的典型与否、医疗设备、地域性医疗水平的差异等。因此可以这样认为,有些误诊是必然的,也是合理的。
医生误诊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?,这个需要辩证来看待!需要界定误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是否充分必要!
误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
必须为有过失的误诊:医疗行为具有过失是医疗民事责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之一。无过失的误诊不需承担法律责任。医疗过失指医师在实施诊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。医师的注意义务通常表现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、行业规章、行业技术标准所规定的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界惯例。
误诊造成患者损害>结果/span>:误诊会产生两种后果,一是误诊导致误治;二是误诊未导致误治。误诊后通常会对患者进行无意义的治疗或漏诊后放弃治疗、重复诊断,从而导致误治。但临床统计显示近一半的误诊并未造成患者损害,甚至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,使疾病痊愈。误诊后未导致误治,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,不须承担民事责任。只有当误诊导致误治且造成了患者实际的损害后果,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。
有过失的误诊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:患者损害产生的原因很复杂,可能由于患者、第三人或疾病自身的因素导致的。只有当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师的误诊行为有因果关系时,才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。
人啊,一方面在抨击医生给了太多的检查,浪费钱;另一方面,又担心医生的误诊,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间,甚至耽误了生命。其实,这就是一对矛盾,无法两全。
如果要减少误诊,就必须增加检测,最好是多次检测,避免检测本身的误诊,这样就可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因信息错误带来的误诊。但是,这样的做法是增加了成本,导致99%的检查可能并没有发现问题。这也是医院检查被诟病的现象。大部分检查被“浪费”了。
学过统计学的人,应该了解有一个类型一错误,和类型二错误。这两个是矛盾的。如果用通俗的话(人话)来说,类型一错误,就是错杀一千,不要放过一个。类型二错误是,宁可错放,也不要错杀。
战争时期,很多时候是宁可错杀一千,也不放过一个。这样,叛徒特务确实是最大限度地消灭了,可以错杀的一千人,他们是不是很冤枉?红军时期的肃反就是这样,多少优秀的红军干部被错杀。现在,法律规定没有被证明犯罪之前,不能定义为罪犯。这就是宁可错放,也不错杀。每个人的人权都是要尊重的。
回到看病的场景,你是希望错判,还是错放呢?这是一对矛盾,不可调和。错判,也就是说先怀疑你有病,通过检查,慢慢排除。这样,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诊和错放。错放,就是先假设你没病,也尽量少检查,节约钱和精力,但可能漏掉严重疾病,导致生死攸关。
这对矛盾还没有解决办法。这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。
如果你希望医生别误诊,你就要容忍过度的检查,排除任何可能的疑惑。如果你反感医生的过度检查,你就要承担万一的误诊漏诊,导致生命危险。
我今天的讨论,不包括由于医生的专业度,医生由于每天看病人太多没法详细了解病情等等导致的误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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